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培养和建设高素质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按《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参加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设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职称设馆员,高级职称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申报各等级职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相应等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六条 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认真钻研业务。
第七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论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第八条 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管理员评价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做好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四章 助理馆员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第十四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五章 馆员评价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5.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第十六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排名前三),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2.参与完成的论文、着作及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地市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表彰奖励。
3.参与完成档案研究课题,并取得优良成绩。
4.参与档案新技术推广应用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并取得优良成绩。
5.从事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绩显着,受到本系统、本单位表彰奖励或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2.公开出版档案学术着作(排名前三)1部。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论文2篇。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全国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公开发表档案类论文1篇。
第六章 副研究馆员评价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二十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3、4、5项需排名前三):
1.主持制定的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着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省级以上专业学会(或协会)表彰奖励2项或获中国档案学会表彰奖励1项。
3.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1项,或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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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发的新技术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5.从事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或解决过档案基础业务、新技术应用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得到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二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有较强档案业务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学术成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2项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档案学术着作1部。
3.公开出版档案学术着作(排名前三)1部,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学术论文1篇。365最快比分网_365bet中文体育在线_365050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全国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七章 研究馆员评价条件
第二十三条 研究馆员职称评审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二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精通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能够将档案理论与所在单位、行业档案工作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4、5项需排名第一):
1.主持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2项,效果良好。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着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省级专业学会(或协会)表彰奖励3项或获中国档案学会表彰奖励2项。
3.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2项,其中至少有1项以会议评审方式结题。
4.研发的新技术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2项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5.从事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或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七条 学术成果条件
具有较强档案业务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学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3项档案专业标准规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2.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档案学术着作1部。
3.公开出版档案学术着作(排名前三)1部,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学术论文3篇。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类学术论文5篇,其中2篇在全国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八章 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绿色通道条件
1.在档案相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其主要业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2.档案科研成果显着,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排名前5),在省级范围内推广运用。
3.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4.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5.长期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符合第二十八条绿色通道条件中的一项,并有2名档案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职称。申报者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三十条 对于不具备研究馆员职称学历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或具备研究馆员职称学历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的档案专业人员,符合第二十八条绿色通道条件中的一项,并有2名档案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第三十一条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连续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3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与本标准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